屏幕上出现的面部和可识别人物的法律许可——对演员、群众、任何可用的形象都是必需的。无授权:诉讼。
无论拍摄对象是主演还是背景里的群众演员,只要将某人摄入镜头,就需要获得使用该影像的书面许可。这不是可选项,而是源于个人权利的法律必需。没有授权,你就无法发行影片,无法上映,也无法进行流媒体播放。当事人可以起诉你,要求禁映影片,索要赔偿。这并非理论上的可怕后果——这种情况经常发生。
在实践中,这意味着:每个演员在开拍前都会签署一份肖像权合同。合同中,他放弃对成品影片及其相关一切发行形式(影院、电视、流媒体、电影节报名、预告片、新闻照片)中使用其肖像的异议。合同期限有限(电视版权通常为5-10年,电影无限期)或可无限制。合同还规定是否在演职员表中提及他的名字,以及他的形象如何受到保护——例如,是否禁止图像篡改或语境扭曲。
对于群众演员,处理方式更务实:扮演背景人物的演员在开拍时签署集体授权书,或在证人面前获得口头同意。但同样,没有签字就意味着风险。许多制作在公共场所拍摄(街景、火车站)——那里适用不同的规则。面部无法识别或仅作为统计群体出现的人员,通常不需要个人授权。但一旦有人物可辨认,拥有姓名或有对白角色,肖像权义务就生效了。
对于档案素材、历史录像或纪录片,情况会变得棘手。这时你需要获得原始许可或当事人的事后授权——或者你利用法律例外(公共利益、艺术自由、已故人士)。法务部门会逐案审查。
肖像权费用在成本核算中通常占比不大,但常被低估。主演将其作为片酬的一部分进行谈判。群众演员通常有统一的标准。行政工作——收集合同、认证签名、维护档案——则落在制片经理身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