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46年美国和法国之间签署的贸易协议——限制法国电影配额,为好莱坞打开欧洲市场。因文化放松管制至今仍有争议。
第二次世界大战后,法国需要美国的贷款和贸易协定——1946年的布鲁姆-伯恩斯协定就是为此付出的代价。法国由莱昂·布鲁姆代表谈判,美国由詹姆斯·伯恩斯代表。核心问题是:好莱坞希望不受限制地进入欧洲影院。法国则希望保护自己的电影产业。妥协的结果是,法国影院每季度必须放映至少四周的法国或欧洲电影——这个配额在纸面上听起来不错,但实际上却毫无作用。好莱坞制片厂用过时影片充斥市场,而艺术影院宁愿放映一部美国剧情片,也不愿放映一部观众较少的法国作品。
对双方的制片人和发行商来说,这项协议是一个转折点:它规定电影贸易现在属于一般贸易法,而不是文化保护范畴。这听起来很技术性,但却产生了巨大的后果。法国制片公司突然必须在全球范围内竞争。与此同时,美国特艺七彩大制作打开了进入欧洲发行目录的道路。对于20世纪50年代的法国编剧或制片人来说,这意味着:要么制作有竞争力的电影,要么制作供电影节和电影资料馆使用的艺术电影。
长期的文化影响是残酷的。新浪潮的出现部分是出于对好莱坞主导地位的刻意反击——不仅在美学上,而且在防御策略上。戈达尔和里维特等导演故意制作低成本电影,启用不知名演员,以免与环球影业和华纳兄弟直接竞争。他们同时为《电影手册》撰稿,奠定了重新评估美国电影的理论基础——这是对经济无力感的一种文化回应。
如今,布鲁姆-伯恩斯协定已不再被提及,但其逻辑却延续至今:流媒体服务、数字发行渠道、全球合拍片——所有这些都遵循类似的贸易原则。区别在于:当时法国还能设法抵制(通过配额和电影节),而数字去中心化却让国家电影变得更加隐形。片场或剪辑室的从业者每天都能感受到这一点:你制作的电影不再争夺银幕空间与好莱坞大片竞争——它在家里的客厅里与Netflix竞争。